GF—2023—2611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自建網站
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央網信辦
制定 |
教育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
國家郵政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一、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僅供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通過本企業網站向其他企業銷售危險化學品時參照使用。
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文本全部內容,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相應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并承擔合同訂立、履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三、當事人可以對本合同文本條款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四、名詞解釋
1.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2.劇毒化學品:是指《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備注為“劇毒”,具有劇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學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學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還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學品。
3.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
4.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和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參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五、本合同文本中所列目錄、名錄如遇國家調整更新的,以更新后的為準。
特別提示
一、對出賣人的提示
(一)出賣人應當具備銷售危險化學品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
(二)出賣人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買受人購買相關危險化學品應當具備的資質、資格條件。
(三)出賣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買受人是否持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買受人是否持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出賣人應當教育、引導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要求,對買受人盡到安全提示、說明及資質審查義務。
(五)出賣人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積極防范安全事故。
(六)出賣人不得在本企業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危險化學品銷售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二、對買受人的提示
(一)危險化學品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買受人應當增強對危險化學品交易、使用風險的了解和認知,應當配合出賣人查驗其購買資質。
(二)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本企業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查詢、核實其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從事危險化學品活動的合法資質和營業執照等材料。
(三)買受人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編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自建網站銷售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出賣人):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經營場所: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信息:
網站(含APP等)名稱和網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編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買受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
□通訊地址:
□經營場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編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書編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書編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危險化學品銷售的特點,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通過本企業網站向乙方銷售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資質
甲、乙方應當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依法辦理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及取得其他生產、經營、使用許可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一)甲方網站應當具備:
1.營業執照以及相關許可證信息;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備案信息;
3.平臺(網站、APP、微信公眾號等)名稱;
4.經營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聯系信息;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披露的信息。
甲方應當確保披露的內容清晰、真實、全面、可被識別和易于獲取。若上述信息發生任何變更或更新時,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二)合同簽訂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交:
1.營業執照以及相關許可證信息;
2.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其購買危險化學品所必需的文件或證明。
乙方主體信息及證明文件發生變更或更新時,乙方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甲方,甲方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乙方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明細
標的物 名稱 | 規格型號 | 生產 廠家 | 質量 標準 | 計量 單位 | 數量(±【 】‰) | 含稅單價(元) | 含稅總價(元) | 用途 |
總金額: 元(人民幣大寫: )(其中不含稅金額: 元,稅率: ,稅額: 元)。 | ||||||||
說明:生產企業產品技術規格更新時,以交易時生產企業所執行的質量標準為準。新產品以供方生產企業發布的臨時產品技術規格為準。如產品為非一等品/合格品/優等品產品,可以參照產品的批次質量證書上的說明或產品交付時的實際檢測指標。 |
第三條 質量要求
(一)甲方交付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安全、健康、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二)甲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甲方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三)甲方依照乙方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甲方和乙方約定的檢驗標準與乙方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甲方和乙方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四)其他要求: 。
第四條 付款
雙方以約定價格和最終確認的交貨數量進行結算。若發生爭議,雙方首先結算無爭議部分貨款。
(一)甲方收款信息:
賬戶名:
開戶銀行:
收款賬號:
(二)雙方約定按第 項執行:
1.一次性支付:□簽約時□交貨時□其他:
2.分期付款: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即 元,作為首付款,余款分 期分別于 支付。
3.賒銷:
甲方授予乙方每月賒銷額度為 萬元,并有權對賒銷額度進行調整,但應當提前 日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每月 日全額結清賒銷欠款。乙方賒欠金額超出賒銷額度后,雙方按照 協商處理。
(三)雙方約定按第 項執行:
1.匯票:使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支付比例為 。到期銀行承兌匯票不能兌付的,甲方可從乙方預付款中扣收等額資金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將票據無條件退還給乙方。
2.銀行轉賬:按照結算方式載明的開戶銀行及賬號支付。
3.國內信用證支付:乙方使用 銀行開具的 (即期,遠期寫明具體時間) 日信用證支付貨款,甲方辦理信用證業務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其他: 。
(四)乙方支付的貨款高于甲方實際交貨數量的應付貨款時,可以:
□作為余款使用
□按乙方申請退回
□其他: 。
(五)發票: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結清所有/各期貨款和相關費用后 日內,甲方開具銷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包裝
(一)危險化學品包裝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GB)、行業標準的要求,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列的要求一致,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二)甲方應當妥善包裝及保管產品,提供的包裝應當符合相應運輸方式的安全需要,應當防止運輸和/或儲存過程中發生損壞和污染(包括但不限于潮濕、雨水、生銹、腐蝕和震動)造成的損壞,確保該產品完好無損地到達目的地。
(三)甲方應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和文件上標記明顯的警告;包裝箱內應當放置危險化學品的操作及維護手冊。
(四)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甲、乙雙方的約定,包裝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甲、乙雙方共同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包裝物予以回收的義務,費用由 承擔。
第六條 交貨
(一)交貨方式:
□甲方送貨:甲方將產品送至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以產品送至交貨地點并交付給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收貨人為交付完成。
□乙方自提:由乙方自派運輸工具到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提貨,以貨物裝入乙方承運工具時為交付完成。
甲、乙雙方應當保證送貨(提貨)承運人具備相應運輸資質,不得通過寄遞方式送貨(提貨)。
(二)交貨時間:
□甲方應當于 年 月 日前,將貨物一次性交貨完畢。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分 批交貨。
(三)交貨地點: 。
(四)運輸方式: 。
(五)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額外費用由 方承擔。
(六)涉及庫轉業務的,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第七條 所有權及風險轉移
(一)甲方送貨的,所有權及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甲方送至交貨地點并交付給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收貨人時起轉移給乙方。
(二)乙方自提的,所有權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貨物裝入乙方承運工具時轉移給乙方。
(三)因乙方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乙方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四)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五)甲方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乙方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驗收
(一)驗收期限:
□甲方送貨: 。
□乙方自提: 。
□其他: 。
(二)數量驗收標準:
1.甲、乙雙方確認,發貨數量和驗收數量的計量均以 為準;允差約定為± ‰,超出允差的部分,多退少補。
2.甲、乙雙方對交貨數量有異議,甲方配送的,應當在卸貨前提出;乙方自提的,應當在承運人離開提貨點前提出。
3.甲方多交產品的,乙方可以接受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乙方接受的,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價款。乙方拒絕接受的應當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多交的部分;甲方對乙方拒絕接受多交部分的產品,可以請求乙方代為保管,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代為保管期間非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質量驗收:
1.產品的質量以本合同所約定的為準,甲、乙雙方應當:
□共同封存貨樣備查。
□其他: 。
2.乙方在接收甲方產品同時,應當及時對產品包裝、規格和重量等外觀瑕疵進行檢驗和確認,如認為與合同約定不符,甲方配送的,應當在卸貨前提出;乙方自提的,須在承運人離開提貨點前提出。
3.乙方對產品的質量有異議,由雙方將該產品送往 質檢機構進行檢驗并與封存貨樣比對,或雙方約定按以下方式處理: 。
(四)乙方收貨后,對產品的名稱、包裝、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產生異議,甲方配送的,應當在卸貨前提出;乙方自提的,須在承運人離開提貨點前提出。雙方應當協商達成解決方案,并以書面方式進行確認。
第九條 保險
(一)承運人責任險由 投保。
(二)貨物運輸保險由 投保。
(三)其他: 。
第十條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
(二)甲方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日期等情況;應當保存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期限不少于1年。甲、乙雙方應當在銷售、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三)甲方應當向乙方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如果發生任何修改或更新,上述文件應當及時重新發送;在首次供貨的情況下,貨物在發運之前必須發送上述文件。
(四)甲方應當保證本合同項下的產品不違反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禁止或限制性規定。
(五)甲方應當保證相關工作人員具備相應資格,符合行業標準。
(六)甲方保證產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七)乙方保證知曉本合同項下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熟悉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方法、程序,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儲存、標簽、使用、危險處理信息。
(八)乙方保證接觸、管理危險化學品人員有相關資質,并在認真閱讀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后接觸危險化學品。
(九)乙方保證所購產品用于本合同第二條載明的用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導致乙方或第三方受到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甲方送貨的產品,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貨,乙方應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運輸及保管費用。
(三)甲方分批交付產品的,甲方對其中一批產品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產品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就該批產品解除。
甲方不交付其中一批產品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產品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乙方可以就該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產品解除。
乙方如果就其中一批產品解除,該批產品與其他各批產品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產品解除。
(四)甲方提前或部分交貨導致乙方利益受損的,乙方可以拒絕接受;乙方接受的,甲方應當承擔因提前或部分交貨給乙方增加的費用。
(五)甲方逾期交貨的,應當每日按照合同價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但因乙方原因導致的遲延除外;遲延超過 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還已支付的貨款并賠償損失。
(六)乙方逾期付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部分價款的萬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超過 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七)按合同約定由乙方自行提貨,但乙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的,每遲延一日,應當按照合同價款的萬分之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按時提貨的除外。遲延超過 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八)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在
日內糾正違約行為。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終止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二)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的。
2.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等原因應行政機關要求甲方終止服務的。
3.一方違反資質審查、保密、健康安全和環保等規定,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 。
(三)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四)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守約方所享有的法律規定的其他任何權利或救濟。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當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提供不可抗力證明材料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 日內向對方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
(一)一方對于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所獲知的其他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相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保密信息。按照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不視為違反保密義務。
(二)本保密義務不因本合同終止而失效。
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一方按照原信息所發送的通知等文件視為送達。
(二)甲、乙雙方確認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電話的適用范圍同樣包括在本合同爭議進入訴訟/仲裁、執行程序的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除非對方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執行部門另行提供確定了新的送達方式。
第十六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之訂立、生效、解釋、變更、終止、執行與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二)甲、乙雙方因合同內容或因履行本合同發生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進行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過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條款的無效或變更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四)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進行變更或補充,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其他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